2020法考考試已經圓滿結束,準備21年法考的同學也開始了法考備考之旅,為了幫助大家提早做好備考,衡水中公教育特整理了2021法考行政法易錯題考點六: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希望可以幫助大家順利備考。
制定程序 |
具體內容 |
立項 |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立項→法制機構擬定年度立法計劃→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
起草 |
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或法制機構(重要)起草→可委托→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 |
報告 |
政治方面法律配套行政法規→應當報告黨中央 其他重大體制、政策調整行政法規→應當將草案或涉及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黨中央 |
審查 |
法制機構負責審查→重大利益調整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可以聽證→不成熟或爭議大(緩辦或退回),法制機構將草案提請審議(由法制機構負責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簡單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直接審批) |
決定公布 |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法制機構或起草部門說明)或國務院審批(簡單)→法制機構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國性報紙刊登 |
備案 |
公布30日后實施(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等緊急情況可立即實施);公布30日內國務院辦公廳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 |
解釋 |
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要求國務院解釋;解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國務院部門公布;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
關于行政執法中的具體應用問題,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答復(重要的報國務院同意),但只具有指導效力,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和省級法制機構可提出解釋要求 |
在立項環節需要報黨中央、國務院的的審批;
在起草環節可以委托專家起草;
在審查環節,法制機構認為草案不成熟或爭議大的可以緩辦或退回; 國務院常務會議可以審議草案,國務院也可以通過傳批的方式審議草案。
關于行政法規的決定與公布,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二/42)
A.行政法規均應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B.行政法規草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時,可由起草部門作說明
C.行政法規草案經國務院審議報國務院總理簽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規公布后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考點】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
【答案】B.
解析:行政法規可以由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也可以通過傳批的方式通過。所以A選項錯誤。行政法規草案經國務院審議報國務院總理簽署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修改,所以C選項錯誤;行政法規公布后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所以D選項錯誤。
【易錯點】行政法規的備案應當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人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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