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的法律適用
收養是通過法律程序創設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制度。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并無血緣關系,而是一種擬制的親子關系。收養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收養的實質要件包括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身份和意思表示等內容;收養的形式要件一般要求經過申請及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進行公證或登記。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收養人所在國有關的法律。
(一)涉外收養的程序要求
《收養法》第20、21條對涉外收養的程序做了詳細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還應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如當事人要求公證,則應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二)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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