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的方式
一、直接送達
(1)不限于向受送達人送達。既可以向受送達人人送達;受送達人不在,也可交由同住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2)不限于受送達人的住所。既可以在受送達人住所送達,通知受送達人到法院領取也屬于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1、情形:受送達人拒絕簽收
2、方式
(1)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代表在場,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2)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3、適用范圍
(1)調解書不得留置送達
(2)支付令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三、電子送達
1、情形
(1)受送達人同意
(2)向法院提供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收悉)
2、范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四、委托送達
1、委托其他法院送達
2、郵寄送達
(1)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人的,通過其所在的監所轉交
(3)受送達人是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六、公告送達
1、前提: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2、期限
(1)國內: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2)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3、范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支付令不能公告送達
【注意】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適用直接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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