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制度
1.執行公務回避
如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該任務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涉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利害關系;涉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公務員應當回避。
2.地域回避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
3、近親屬回避
(1)回避對象: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2)回避事項: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4、回避決定
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機關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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